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赣榆区**镇**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逮捕。201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1月0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行驶至汾水汽车站附近,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公交站牌棚子底下的二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值为304元。
2、2020年01月0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行驶至**市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汾水农贸市场车棚的三轮电动车车座子掀起,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把电线夹断,盗走电动车内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值为950元。

3、2020年0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行驶至**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店北边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值为760元。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凌云超市停车场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值为855元。

4、2020年03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行驶至汾水汽车站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岚山汽车站停车场的二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值为342元。

5、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F0轿车行驶至**花园**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锦绣花园**号楼西边停车棚内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值为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检察官助理:许艳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