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乡**村,在萧山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家苑**幢**单元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无法认定)。
2、2020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餐厅门口,窃得被害人支某某的杭爵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33元。
3、2020年4月9日傍晚,被告人丁某某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杭州**物流园西面**的路边,窃得被害人熊某某车内西装外套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支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丽君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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