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撬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老学校前面**号**租**出租房,窃得被害人袁某某的现金约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爱情海网吧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轨迹图、上网记录、谈话教育记录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高某某、倪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