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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14日,因收购赃物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8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0时许,丁某甲(另案处理)在隆回县**镇**网吧前面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停放在停车场。丁某甲提议与被告人丁某某盗窃该摩托车。被告人丁某某同意后,由丁某某望风,丁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的电瓶锁剪断并搭火将摩托车骑走。丁某甲逃离现场后,将该摩托车藏在隆回县**乡**村陈某某家附近。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盗摩托车资料、丁某某前科资料、同案人丁某甲相关处理文书、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丁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照片;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肖雨其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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