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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丁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6********,**族,**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温宿路2号3楼浣溪沙浴室男更衣室转弯口一个铁皮工具箱处,发现被害人严某某放置于上址的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正在充电、无人看管,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窃走。经认定,被窃苹果牌iPhone 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10元,已被缴获并发还。

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丁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杲临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丁某某到案经过。

2. 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5日23时30分许,其将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放置于涉案地一铁皮箱内充电,至当日约24时许发现手机被窃的情况。

3.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并扣押失窃手机,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记录相关监控录像的情况。

5.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发票,证实本案失窃手机的价格认定情况。

6.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886****。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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