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未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6********,汉族,本科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郁某某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郁某某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值班律师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先后3次翻墙进入东台市三仓中学,乘夜间无人之际,到学校教室内盗窃作案,共窃得人民币1220元、现代汉语词典1本。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翻墙进入东台市三仓中学,后翻窗进入高一(5)班教室,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课桌内的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翻墙进入东台市三仓中学,后翻窗进入高一(12)班教室,窃得被害人纪某某放在课桌内的人民币150元、被害人臧某某放在课桌内的现代汉语词典1本;后丁某某再次翻窗进入高一(10)班教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课桌内的人民币60元和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课桌内的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翻墙进入东台市三仓中学,后翻窗进入高一(5)班教室,窃得被害人郁某某放在课桌内的人民币210元。
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作案时所穿戴衣帽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莉莉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