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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丁小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文盲, 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于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4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丁小强窜至中牟县**路**宾馆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丁小强窜至中牟县**街**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10元。

2020年6月20日至23日间,被告人丁小强窜至中牟县**路**路东**商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被告人丁小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雍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丁小强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6.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丁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小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小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丁小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小强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名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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