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0********,汉族,文盲,保洁工,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现住江苏省丹阳市**村**幢**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至21日间,被告人丁某某至丹阳市**村**幢**单元**室,采取乘隙之手段,入户盗窃3次,共窃得王某某家中钱包内现金48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赃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退赃的收据、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