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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5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50********,汉族,文盲,保洁工,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号,现住江苏省丹阳市******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至21日间,被告人丁某某至丹阳市******单元**室,采取乘隙之手段,入户盗窃3次,共窃得王某某家中钱包内现金48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赃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退赃的收据、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雯

检察官助理:邵慧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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