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山。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个旧市**医院**号楼**层职工宿舍洗漱台处,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晾在此处的女士内衣、内裤、吊带和牛仔短裤。
2019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个旧市**医院**号楼**层职工宿舍洗漱台处,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等人晾在此处的女士内衣、内裤和丝袜。
2019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个旧市**医院**号楼**层职工宿舍洗漱台处,乘无人之机,盗窃晾在此处的女士丝袜时被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8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安全检查笔录;
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海滨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山,联系电话1888731****。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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