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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区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后侧平房住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打工的扎区原**饭店,趁店内无人期间将放在柜台上的钱包盗走,共计盗窃人民币17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兰某某辨认丁某某的笔录及丁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丁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江涛


2020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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