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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现居住地宁夏永宁县**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17日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快手APP上通过“只为等你来4”的账号谎称其单身,以和被害人海某某找对象为理骗取被害人3905.2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害人退回全部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沙磊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509****、1859505****。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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