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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于枞阳县,身份证号码34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院墙外,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封闭的院内实施盗窃。被害人汪某某听见动静后起床查看,发现丁某某在院中,后丁某某借口路过逃离现场。2019年9月7日, 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丁某某入室盗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辉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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