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下元一村担任被害人辛某某婚礼摄像师期间,盗窃被害人辛某某婚礼礼金红包5个,共计人民币8300元。
同日12时许,被害人辛某某在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长安轿车内找到被盗婚礼礼金红包,后被害人辛某某报警,被告人丁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辛某某,辛某某对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发还清单;(3)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