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某某先后四次到青岛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实施盗窃,盗窃农药四箱,存放于其住处。
2、2020年1月15日下午16时,被告人丁某某乘青岛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临时仓库无人看管之机,从仓库中盗窃五个大华牌、型号为SMARTH265的网络摄像头,拿回家中准备自用。
3、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从青岛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临时仓库盗窃五个摄像头支架,存放于其三轮车车座下,后被公司人员检查发现报警。
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的网络摄像头、农药价格为2990元。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丁某某所盗网络摄像头、农药均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青岛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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