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3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9日被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荔富广场如懿茶颜旁,盗窃被害人曹某一辆女装摩托车。

2.2019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126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范某发一辆女装摩托车。

3.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华润万家广场前人行道左边停车处,盗窃被害人谢某清一辆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870元)。

4.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景大道147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徐某瑶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853元)。

5.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5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一辆女装摩托车。

6.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楠溪江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兵一辆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104元)。

7.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万达广场l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彭某牛一辆电动车,内有一个钱包及一条黄项链等物品。

8.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27号昱华居出租屋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毅一辆女装摩托车。

9.2020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一路71号101美宜佳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俊一辆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194元)。

10.2020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荔富广场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平一辆女装摩托车。

11.2020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牛仔城A2栋后门,盗窃被害人萧某强一辆电动车。

12.2020年3月7月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大润发门口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陈某易一辆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13.2020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50号,盗窃被害人吴某一辆女装摩托车。

2020年3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在其身上缴获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8869.5元以及开锁工具、扳手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开锁工具、扳手、摩托车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显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范某发、彭某牛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泽雄

     2020年6月24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2部、口罩3个(黑色)、摩托车1辆(白色女装)、鸭舌帽1顶(黑色)、多功能开锁工具1个(由十三类工具组合)、开锁工具9个(银色)、套筒1个(T形)、剪刀2把(大小各一把)、扳手1个(银色)、液压剪1把、人民币8869.5元,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4.视频光盘十五张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