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40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5200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读),浙江传媒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号**幢**室,现住浙江传媒学院**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浙江传媒学院室外篮球场,趁被害人陈某某未注意之际,窃得陈某某放置在该处的iPhoneXR手机一只。后被告人丁某某将该手机带至浙江传媒学院生活区1号楼522寝室内,将手机外壳及手机内SIM卡丢弃,并进行刷机,致该手机内信息全部丢失,且无法被再次激活。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75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学校保安扭送至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白杨派出所。案发后,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读证明、在校表现、成绩单、谅解书、自书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方式18951******;
2.数字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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