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廉租房**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凉州区**街**路“**银行”门前,将一辆车牌号为甘H*****的铃木牌黑色摩托车用手掰开车头锁盗走,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失主高某某。2020年10月15日,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轻骑铃木牌QS**-3**型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9月5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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