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9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暂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会所”工作时,发现被害人姜某某的1部iphoneXR手机放在一楼吧台,遂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拿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700元。经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赔偿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阳沟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业青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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