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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骑自行车至通许县四所楼镇田庄村,进入该村村民田某某家中盗窃2只斗鸡。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骑自行车至通许县四所楼镇任砦村委小宅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王某某家中盗窃5只鸽子。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骑自行车至通许县四所楼镇段马刘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罗某某家中盗窃4只斗鸡。

201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骑自行车至通许县练城乡张道营村,翻墙进入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中分三次盗窃25只兔子,4只斗鸡,1个鸡笼,后用电动三轮车运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2.丁某某无前科证明: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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