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楼村****号**。2016年4月3日因诈骗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5月22日因谎报案情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8日因谎报案情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丁某某分别窜至本市**街道**网吧、**网吧共实施盗窃三次,共计窃取价值人民币177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本市**街道**网吧,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008号机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OPPO A11X手机一只,后予以销赃;
2.2020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本市**街道**网吧,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置于009号机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iPhone 6s Plus手机一只,后予以销赃;
3.2020年5月10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本市**街道**网吧,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华为荣耀10手机一只,后以6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案发后,iPhone 6s 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某某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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