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2021年2月24日先后向本院移送、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保康县**镇**村**组山上放牛时捡拾土铳一支,后带回家中藏匿于一楼卧室,直至同年10月2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持有的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涉案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证明、户籍证明等;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88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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