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江南镇新民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自己摩托车损坏,便萌生了盗窃一台摩托车供自己驾驶的想法,遂窜至安化县东坪镇艾维亚KTV旁边的工地门口,将停放在工地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车主为李某某,牌照为湘******,发动机号FF12****,车辆识别代号:LC6TCJ7K5J000****)盗走。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3230元,另盗走摩托车尾箱内现金200元,盗窃财物价值合计3430元。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摩托车车辆信息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安价认定[2020]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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