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到桃江县桃花江镇张家码头,看到张家码头河堤时代广场靠近菜市场一侧地坪停放有几台三轮车。被告人丁某某用自己电动车尾箱钥匙套开其中一台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J1812000****)并将该车盗走骑回自己家中,该车系失主贾某某所有。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价值2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车辆已退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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