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8661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1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2月2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丁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鲁山县城关镇墨公路“新蓝天网吧”上网时,见到被害人赵某某一辆“凯路仕”牌山地自行车停放在一楼的楼梯间处没有锁,二人即将该山地车盗走卖掉。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山地自行车价值1050元。
2、2016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丁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鲁山县城关镇健康路“金苹果美容店”门前人行道处,见到被害人杨某某一辆“路虎”牌山地自行车停放在那里没有锁,二人即将该山地车盗走卖掉。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山地自行车价值810元。
3、2016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鲁山县城关镇向阳路“鲁阳影剧院”广场北“零点网吧”门前,见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停放在门口没有锁,二人即将该山地车盗走卖掉。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山地自行车价值1120元。
4、2016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鲁山县城 “鲁山县幼儿园”门口,见到被害人马某某一辆“格兰仕”牌山地自行车停放在门口没有锁,二人即将该山地车盗走卖掉。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山地自行车价值1350元。
5、2017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丁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窜至鲁山县城向阳路 “老喜临门”超市门前,见到被害人王某某一辆“凤凰”牌山地折叠自行车停放在那里,二人即将该山地车盗走卖掉。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山地折叠自行车价值510元。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丁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陈述;
3、证人吴某某、丁某丙、张某乙证言;
4、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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