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5********,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盗窃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一职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郭某甲之子郭某乙白色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云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