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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丹阳市西环路南门农贸市场捡到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手机,后采用试微信支付密码、微信转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4158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庆富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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