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2********,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从芒康县**乡开着三轮摩托车来到德钦县,于18时许到达德钦县**乡,之后被告人丁某某来到**乡**村委会射箭场,在射箭场旁边的河边看见射箭场里放有一台发电机和一台调压器,于是到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就开着三轮摩托车来到**村射箭场把放在射箭场休息区内的一台发电机和一台调压器装上三轮摩托车后偷走后来到德钦县城,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梅**酒店停车场后前往香格里拉。2020年8月8日19时许回到德钦县城,在德钦县**镇**酒店停车场内被德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8月17日德钦县公安局聘请德钦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物品一台发电机和一台调压器的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盗的一台发电机认定价格为1350.00元、一台调压器认定价格为200.00元,以上被盗物品鉴定总价格为1550.00元,盗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电机一台,调压器一台;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君
检察官助理: 鲁茸追格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788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三轮摩托车钥匙一串随案移送,其余涉案款物已经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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