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9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孟村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翻墙进入**小区,采用起子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房屋,盗窃未拆封“云端”香烟一条、浪琴牌手表一块和现金人民币650元。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香烟价值人民币800元,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翻墙进入**小区,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该小区**号房屋,盗窃手镯一个、项链两根、手链两根、戒指一枚、玉石一块、奖牌一块、欧米伽手表一块、人民币200元及外币若干。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镯价值人民币296.4元,项链两条共价值人民币6938.7元,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398.2元,奖牌一块价值人民币8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6975元。被盗外币结合2020年8月30日汇率价值人民币共100余元。
3、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小区**幢**单元**房屋内,在房屋内盗窃卫生间洗漱台上银白色项链三根。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三条项链价值人民币256.5元。
综上,被告人丁某某盗窃所得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000余元。
案发后,已将人民币459.5元、浪琴手表、云端香烟七包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明;已将外币五张、金属币若干、手链一个、玉石一块、手镯两个、项链一根、金牌一块发还给被害人毛某某;已将欧米茄手表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已将项链一根、戒指一枚发还给被害人廖某某;已将项链三根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丽燕
检察官助理:叶 健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在湖州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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