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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号地下储藏室,盗窃被害人姬某某的2箱洋河M3白酒、4瓶洋河M6白酒、6瓶杏花村光瓶汾酒。经鉴定,上述被盗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6130元。

2019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号地下储藏室,盗窃被害人姬某某的2箱双沟珍宝坊君坊白酒、2箱洋河美人泉白酒、1箱郎牌郎酒、2瓶新郎酒18浓酱兼香型白酒。经鉴定,上述被盗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4116元。

被告人丁某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246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盗2瓶杏花村光瓶汾酒、1瓶新郎酒、8瓶洋河美人泉白酒、1箱郎牌郎酒、1箱双沟珍宝坊君坊白酒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丁某某赔偿7978元并取得被害人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1箱双沟珍宝坊君坊白酒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8.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赔偿或被盗财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勇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电话:1982626****)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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