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路**商住楼**室。200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已被行政处罚)、丁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在平阴县**调东平洛交通桥南侧、西平洛交通桥南侧、博士交通桥南侧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存放的石头共计30吨。2019年12月17日,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石头的价格为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助理:侯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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