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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小区**组**楼**门**号。2001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劳教二年九个月。200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劳教二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我市城区众美商城公交站牌附近扒窃被害人任某某荣耀8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岩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点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小区**组**楼**门**号。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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