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39号

被告人丁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巷**号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刘某某于当日自行找回被盗电动车。公安人员于次日在**镇**医院附近将丁某某抓获,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二、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镇**社区**大街**号,将被害人颜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无法起回。

三、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镇**社区**大厦楼下,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950元)盗走。破案后,已将被盗电动车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四、2020年5月22日22时,被告人丁某某窜至**镇**社区**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新日启迪电动车(价值2170元)盗走,后销赃。破案后,已将被盗电动车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24日在本市**镇**医院附近一**吧里被告人将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傅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9月24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