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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街**花园**期**栋**座,从楼顶爬水管到六楼,经阳台进入602房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宅,盗去周某某放在客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后被告人丁某某又以爬水管方式进入402房被害人邱某某的住宅,经阳台入内,盗去邱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首饰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5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永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破案后,缴获被害人邱某某被盗的全部首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邱某某。

4.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的亲友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周某某、邱某某均表示谅解。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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