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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9********,蒙古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因其处于哺乳期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地铁B出口附近,扒窃被害人李某某背在肩上的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

2017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地铁B出口附近,扒窃被害人程某某背在肩上的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人民币100多元等款物)。

2018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棠澍小学门口,扒窃被害人曾某某背在肩上的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100元),窃后被群众现场抓获并起获其盗窃的财物。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志娟

 2020年522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3035****、1511770****。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赃款、赃物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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