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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6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6月26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17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文明路21巷十三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仙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乌石村下坊街51号被害人刘某琼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乌石村下坊街68号被害人韦某英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4、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乌石村下坊街 63号被害人黄某演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020年7月3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仙、刘某琼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1113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频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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