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楼前队**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江苏省丰县**镇**南**庄,趁人不备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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