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5********,汉族,大学本科,快递员,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花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巷**组)。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崇川区**花苑**幢楼下,采用拆卸更换电瓶车电源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好耐骑牌电瓶车一辆。经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瓶车(物证照片)等物证;
2.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的由被害人阚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荣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05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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