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至2020年7月7日间,被告人丁某某为减少家用电表计数、少缴电费而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苑**幢**单元**楼电表箱处,用螺丝刀等工具,采用铜线短接的方式对电表进行改装,以减少电表计量数的方式窃取电力。经国家电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测算,该期间内,被告人丁某某共计窃取国家电力价值人民币18413元。
另查明,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湖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补缴电费及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36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供电公司收款凭证、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殷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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