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阴市**镇**苑**区**幢**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21时许,与朋友及被害人樊某某等人至江阴市**街道**娱乐中心**号卡座喝酒。当晚22时许,被害人樊某某将自己的1部白色苹果11Pro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放置于卡座西侧自己的座位上,后多次起身敬酒。被告人丁某某原坐卡座东侧,后上厕所回到卡座时因自己座位有人而坐到了西侧的座位上,随即发现并乘隙窃走该苹果手机。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樊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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