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 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 在苏州市吴江开发区**小区**号**楼**号租房,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余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6363元的黄金手镯1只、戒指1枚。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黄金手镯1只、戒指1枚(系照片)等物证;
2.购买凭证等书证;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571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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