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沛县河口镇、栖山镇,丰县华山镇,先后盗窃他人财物4次,合计价值人民币3137元。具体案件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沛县河口镇河口饺子楼吧台,盗窃梁某某黑色iPhone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后被告人丁某某盗刷该手机微信内零钱690元用于购买衣服。
2.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沛县栖山镇栖山医院附近,盗窃黄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67元。
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丰县华山镇郭新庄村南,编造借手机打电话的理由,盗窃徐某某白色智能手机一部,后丁某某将该手机以80元的价格出售。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沛县河口镇孟楼村村南路边,盗窃周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该小刀牌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周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沛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金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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