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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21197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沧州市运河区第五中学东侧过道内浴池,无业。199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被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因身无分文,于是在沧州市运河区中心医院脑科医院东门门口附近扒窃被害人王某某OPPO A83手机一部,扒窃被害人高某某vivo X20A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共计600元。被告人丁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某之前犯罪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二部手机,犯罪数额为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献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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