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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泰州市人,文盲,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8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俞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29日1时左右,乘隙窃得被害人郭某某安放姜堰区**广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的16块**宣传标语画板。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824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俞某某已主动归还上述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杨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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