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及章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谋后决定盗窃摩托车。2019年3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上述人员窜至本市**街道,利用搭线的方式,窃得摩托车四辆,共计价值10170元。具体如下:
1.在**号旁墙边,窃得何某某的价值2250元的**牌黑色摩托车一辆;
2.在**号对面的**公寓楼下,窃得杨某某的价值3060元的**牌彩色摩托车一辆;
3.在**号门前,窃得张某某的价值2160元的**牌黄色摩托车一辆;
4.在**公寓门旁,窃得价值2700元的**牌白色摩托车一辆。
案发后,全部赃车已被追回部分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及同案犯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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