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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63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后山,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楼房没人居住,遂翻墙进入院内,用一把小刀将该栋楼房的1层至3层的电线、电缆线切断、剥皮,将线内的铜线取出,又将空调铜管切掉取出,然后将所得铜线、铜管分批拉走销赃,获利约3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电线、电缆价值人民币24796元;现场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丁某某的左手拇指手印认定同一。公安机关经过指纹比对,于2019年8月23日在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新村92-2楼下网吧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丁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丁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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