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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拖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丁某甲多次翻墙进入本市经济开发区湖北星星轮毂有限公司,盗窃其铸造车间内的工业铝锭,后销赃给本市竟陵办事处公园村十组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唐某某,共计2050斤。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铝锭价值人民币14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记账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马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盗单位湖北星星轮毂有限公司保安王志勇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盗窃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盗窃视频光盘2张,审讯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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