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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大厦****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丁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大厦**座**室,趁该套住房另一间卧室的租客被害人王某某房门未锁,遂进入室内,盗窃钻石戒指一枚、天王牌黑色手表一只(均因丢失无价格鉴定)。后在被害人追问下,丁某某将赃物放回了原处。案发后,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0年121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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