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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现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附近一出租屋。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2019年3月25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中段天元名小吃店门口,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之机,窃得其上衣右侧外口袋内的华为nova 3(128G)手机1部,该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8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9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中段天元名小吃店门口,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机,窃得其大衣左侧口袋内的苹果7PIUS (256G)手机1部,该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1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2张附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张琼莺

2019516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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