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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4261968********,汉族,初中毕业,原籍河南省襄城县**镇**路***号附**号,现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街因涉嫌盗窃2019年5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5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毓秀路***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臧某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臧某苹果牌iPhone8Plus手机和波导牌L7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3500元。破案后已追回两部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街,联系电话198********、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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