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5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曾于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楼下马路上,被告人丁某某将骑车途径此地的被害人邢某某拦住并与其搭讪,后被告人丁某某趁被害人邢某某不备,将其左侧裤兜内的180元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坤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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